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东林校管〔2019〕9号 2019年7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科学、民主、高效决策,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材〔2012〕6号)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学校国有资产由国资委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综合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分级负责。
国资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筹备国资委会议,落实和督办国资委会议决议,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三条 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条例,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
(二)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
(三)听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划,研究决定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等国有资产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结构调整、优化配置方案;
(五)审议学校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策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代表学校行使股东职责。
第四条 国资委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国资委会议议题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由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前期准备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整理工作,以书面形式提交国资委讨论。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的原则,由国资委全体会议做出决议,必要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鉴定意见。
第七条 国资委全体会议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能举行。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对需要及时做出处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可采用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会议由国资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实行一事一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决策。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视为通过。
第八条 议题内容与参会委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予回避。需要其他人员列席国资委会议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议,国资委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国资委主任签发。
第十条 本规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东林校〔2015〕1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