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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9年12月30日 作者: 点击:

东北林业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中共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文化企业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的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宣部2019〕1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包括本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以管资本为主调控所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决定机制

第五条  企业每年度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等,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以近三年企业工资总额平均数(或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数,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以及当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定位,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因政策性因素或通过变卖企业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核定经济效益时应予以扣除。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完善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工资总额应保持稳定,避免剧烈波动,增减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的范围内确定。

第八条  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可予以增长。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幅,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第九条  企业年度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是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第十条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幅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原则上不低于5%。

第十一条  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可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依照本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资产经营公司对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战略性新兴业务投资占比较大等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明显的所属企业,经教育部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跨年度周期制工资总额管理,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工资总额平均增幅不超过规定的同期经济效益年均增幅,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幅度应符合同期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等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职责:

(一)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

(二)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研究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程序决策,并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汇总公司和所属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企业组织执行经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五)具体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于当年2月底前报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将汇总后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于第一季度末申报教育部。预算方案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初步情况;

(二)本年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情况;

(三)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四)薪酬政策调整情况;

(五)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在符合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条件下,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当年9月前报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末前向公司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资产经营公司于4月底前向教育部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在经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合理确定本级工资总额预算,本级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同时应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等情况,指导其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推动所属企业工资总额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及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

企业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工资列支渠道。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应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三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连续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学校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两个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对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超发工资或违规列支工资的,除按超发额(违规列支额)在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扣回外,扣减企业负责人一定比例绩效及激励薪酬。

第二十六条  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监事)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企业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年9月底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全部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企业每年9月底将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在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林业大学所属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